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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激情犯罪尤其是激情杀人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引起重视并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以裁判文书网中收集到的全国近年来所判决的124件激情杀人案件为有效样本进行分析,结合挫折—攻击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总结激情杀人犯罪的特征与成因。该类犯罪行为人以低学历中年男性为主,侵害对象多为存在刺激性行为的熟人,作案时空集中于夜间私密场所。其发生源于行为人情感与尊严需求受挫、情绪控制能力薄弱的内在因素,以及被害人易感身份、现场合格监管者缺失的外在条件,从犯罪人心理疏导、被害人风险防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个维度构建防控体系,为遏制激情杀人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具体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竞争压力持续加重,生活节奏逐渐加快,社会大众普遍处于不同程度的焦虑、不安状态,当个体遭遇言语挑衅、行为刺激等外部诱因时,极端愤怒、悲伤、绝望等负面情绪便成为主导,进而突破理性约束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激情犯罪率大幅上升。不同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激情杀人犯罪的起因往往并非深仇大恨,更多源于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如邻里间的口角纠纷、亲密关系中的情感争执、家庭内部的琐事矛盾等,此类犯罪不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不可挽回的创伤,更严重冲击社会秩序与公众安全感。情绪作为个体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其失控状态下产生的破坏力犹如“不可控的炸药”,不仅会摧毁个体的理性认知,更会引发一系列连锁社会问题,因此对激情杀人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大部分有关激情杀人犯罪的研究多聚焦于其能否作为一种从轻或者减轻犯罪人刑罚的量刑情节,鲜有人从犯罪学视角探讨激情杀人犯罪的特征和成因。因此,本文欲通过犯罪学的视野,对我国激情杀人犯罪成因展开研究和探讨,从而积极探索合理的防控对策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建设和谐社会。
激情犯罪(crime due to passionate impulse)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情绪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也称为冲动犯罪,其具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放火等。激情杀人犯罪则是指行为人在极端情绪的影响下,处于降低或者不自控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当场实施了杀人犯罪。
为了更好地分析激情杀人犯罪现状,以期探究此类犯罪特征、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本文从从检索平台“小包公”选取近六年的激情杀人案件,通过检索词“全文内容:激情犯罪”“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案由:故意杀人罪”“审判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共检索出552件案件,大部分是辩护人主张属于激情杀人,经过一一核对,最终纳入分析的有效案件即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意见或者认为是激情杀人犯罪的共计124件。检索到的124件案例来自各个不同的省份,四川省案号数量最多;广东、河北、云南、山东四省案件数量并列第二;本文有效案件覆盖全国24个省级行政区,地域分布具有一定广泛性。
犯罪行为离不开相应的犯罪主体,即犯罪人。本文通过分析犯罪行为人的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有助于发现此类犯罪人的特征及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对本文研究的124份判决数据形成的犯罪人性别分布图(见图 1 )显示男性犯罪人在激情杀人犯罪中数量最多,占比约为88%,女性犯罪人仅占比12%,即男性犯罪人约是女性犯罪人的7倍,远超女性犯罪人。这一差异与男女情绪调节方式、社会角色期待等因素密切相关,男性更易通过暴力方式宣泄极端情绪。
本文研究的124份判决中,犯罪人年龄区间大多分布于30-49岁区间,激情杀人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酌定量刑情节,由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判决被告人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该规定为激情杀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未明确激情杀人的具体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激情杀人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
绝大多数辩护人都会主张犯罪人属于激情杀人犯罪,如本次检索到的552件案例都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及激情犯罪,但是该辩护意见实际被法官采纳的有124件,占比不超过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一,激情杀人情节被采纳并依此酌情从宽处罚的案件少。大部分法官在审理激情杀人犯罪时,会谨慎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即使符合激情杀人情节,但是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极为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对其从宽处罚。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情节采纳率较低的现状,也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对激情杀人犯罪的规制存在不足。
8-19岁的青少年占比最低(见图 2)。由此可见,中年群体处于人生发展关键期,面临婚恋、就业等多重压力,情绪波动较大,且冲动控制能力相对薄弱,更易因突发刺激引发极端行为。而大部分青少年正在高校接受教育,所接触到的圈子主要是家人、同学、老师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外界的种种诱因,因此青少年很少触犯激情杀人犯罪。
文化水平的高低对一个人的职业、生活质量有很大影响。激情杀人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绝大多数仅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本文研究的124份判决中,初中学历人数占比为33.87%;其次为小学学历,人数占比为27.42%;文盲人数占比为8.87%;高中及中专学历的人数所占比为8.06%;最后本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为5.66%。其中,初中学历及以下学历所占比重最高,占到了总人数的70.16%。(见图 3)学历的高低体现人们受教育程度高低,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越能够控制自己爆发的情绪,越倾向于避免暴力型犯罪,进行有效沟通。同时,犯罪人职业以无业为主,占总人数的45.45%,务农占比仅次于无业位居第二(见图 4)。无业人员是指达到就业年龄而没有从事任何有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的人员,即他们没有正常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综上可见,犯罪人进行激情杀人犯罪与其学历以及职业体现的经济基础有一定负相关性,低学历群体往往缺乏科学的情绪管理技巧和理性解决矛盾的能力,面对冲突时更易采取暴力手段,高学历具有稳定工作的人犯罪成本更高,相较而言不倾向于用极端的暴力犯罪解决争端。
对本文研究的124份判决形成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表格(见表 1)显示,在激情杀人犯罪所有关系中,所占比重最多的前三种分别是,姻亲关系,所占比重为40.32%,超过总量的三分之一;恋爱关系,占比为17.74%;血亲关系,所占比重为10.49%。绝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达到了犯罪总量的92%,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发生在每天生活在一起的家人之间。可见,在激情杀人犯罪中,二者相识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不相识的比例。同时,68.55%的被害人与犯罪人是配偶、情侣、直系亲属等亲密关系,是激情杀人犯罪的主要关系人群。其次为邻里、同事等日常接触频繁的人群。
综上,亲密关系中因情感纠葛、生活矛盾积累的不满,以及日常交往中因琐事引发的即时冲突,均易成为激情杀人的导火索。
本文研究的124份判决中,被害人有过错行为占比超过半数,多数被害人在案发前存在明显刺激行为,如言语辱骂、人格羞辱、肢体推搡、揭露隐私等,这些行为直接激化了犯罪人的负面情绪,成为引发杀人行为的直接诱因。如祝某彬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余某1对感情不专一,在已购房准备与被告人结婚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并在言语上刺激被告人,引发其不满,导致本案的发生。
将本文研究的124件案件中的犯罪地点根据场所性质进行划分,可以分为秘密场所和公共场所(见图 5)。
私密场所包括犯罪人家中、被害人家中、酒店客房等,公共场所包括田间、犯罪人或被害人家门口、餐厅、酒吧等,激情杀人犯罪中私密场所案发占比 56.45%,高于公共场所的占比43.55%。公共场所近四成的案发占比与有预谋故意杀人犯罪追求的隐蔽性不符,可以看出犯罪人在极端情绪驱动下失去自控,不顾及场所即时实施杀人行为。
同时,两类场所发生的犯罪结果分布却显著不均衡,被害人死亡这一犯罪结果在私密场所中的发生数量为58例,占死亡结果案件总量的63.04%,足以表明私密场所是激情杀人案件中致死后果的高发区域,究其原因,在于家中、酒店、车内等私密空间具有极强的物理封闭性,空间内人员流动性极低,第三方难以通过目击、劝阻等方式介入冲突,使得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暴力对抗能够持续升级,而公共场所内的死亡案件共计34例,占死亡结果案件总量的36.96%,此类案件多集中于马路、小区等开放程度较高的区域,其发生往往具有更强的突发性,多因偶发性矛盾激化引发,且犯罪行为的实施易受周边环境干扰。
将本文研究的124件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分类汇总,激情杀人案件发生在晚上时段的有71件,占比高达57.26%,超过总案件数的一半,为高发时段。晚间时段多为家庭成员、亲密关系主体的共处时间,婚恋矛盾、家庭纠纷等激情杀人的核心诱因更易集中爆发,同时,夜间人体生理状态相对疲惫,情绪管控能力有所下降,微小矛盾也更易激化升级为暴力犯罪。同时,晚上时段71.83%的案件发生于私密场所,远高于其他时段,且该时段死亡结果占比高达81.69%。这表明夜间的私密性空间的封闭性,进一步放大了冲突,且难以被及时阻断,更易引发致命后果。
在激情杀人犯罪的工具使用中,锐器占比高达 71.77%,为首要选择工具,包括菜刀、剪刀等常见刀具及竹片、木工凿等各类锐器,此类工具多为犯罪人作案时随手获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即时冲动性,无事先预谋特征。钝器作案占比 12.10%,涉及斧头、铁锤、木棍、木板凳、镢头、射钉枪等工具,这类工具多属于日常生活用品或生产资料,具有获取便捷的特点,同样符合激情犯罪无预谋、即时发作的行为特点。另外,犯罪人复合适用共3例,占比 2.42%,表现为刀与毒、车与刀、多种工具联用的情形,该类案件的暴力程度相对更高。在不利用工具的犯罪中,犯罪人徒手杀害被害人的案件共17例,占比13.71%,主要表现为扼颈、双手掐颈、捂闷口鼻等方式,该类案件的实施无需借助外部工具,暴力行为具有即时性与突发性特征。
犯罪人大多数利用锐器对被害人关键部位实施持续攻击,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显著,需社会层面广泛关注并落实防患于未然的防控要求。对本文研究的124份有效案例按照被害人伤情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分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未有伤。被害人死亡的占比最大,占总被害人人数的74.19%,重伤占总被害人人数的8.06%,轻伤占总被害人人数的17.74%,轻微伤占总被害人人数的3.32%,被害人未进行伤情鉴定占占总被害人人数的4.84%。如张某华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张某华因怀疑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后遂持刀连续捅刺其妻子的臀部、颈部、面部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
分析激情杀人犯罪成因才好对此类犯罪进行预防,能使犯罪预防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激情犯罪通常是犯罪人在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实施的过激行为,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其产生原因极其复杂。本文将参考挫折—攻击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对激情杀人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将犯罪成因分为内在和外在原因展开论述。其中在挫折—攻击理论视角下分析犯罪成因的内在原因,即重点关注犯罪人心理层面,犯罪人情绪失控的原因;在日常活动理论视角下分析外在原因,重点关注被害人被害原因、社会原因和文化教育原因等。
挫折—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 theory)最早由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索尔·罗森茨韦克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罗森茨韦克认为,挫折的发生很容易引起攻击倾向和攻击行为,进而导致大量犯罪产生,并且,挫折对引起暴力犯罪发挥的作用最为显著。具体而言,当个体的有目的行为遭到内生性因素或者外在性因素的干扰或者阻碍,而使得个体的有意识行为最终无法达到预想的目的,致使个体本来动机得不到有效的满足时,受到挫折的个体便有可能产生无罚反应、内罚性反应或者外罚性反应,而外罚性反应就是将挫折的原因全部归结为外界,将挫折引起的愤怒情绪向外界发泄,对外界的人或者物实施语言的或身体的攻击,这类外罚性反应引发的攻击行为,因情绪影响犯罪人自我控制通常就会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激情杀人是暴力犯罪的一种,通过激情犯罪与挫折—攻击理论的联结点,激情犯罪人失控的原因或能得到揭示。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类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包括生理需求、归属需求、尊重需求等。生理需求不仅包括个人的衣食住行,还包括人类天性的欲望释放。归属需求、尊重需求和个体情感紧密相连,都是个人情感需求的重要部分,是生活的重要组成。勒温认为个体的需要若得不到满足,就会出现紧张、焦虑等心理状态,从而使心理失去平衡,产生失败的情绪体验,即挫折感。激情杀人犯罪中的犯罪人的攻击行为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个体遭遇特定挫折源后,心理紧张状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疏导,最终以极端暴力形式宣泄的结果。
对犯罪人而言,其在亲密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等日常社会交往中,情感需求未获满足或关系互动受阻。具体表现为犯罪人在亲密关系中,婚姻中的情感背叛、恋爱中的分手纠纷、家庭中的赡养矛盾等,导致其感情需求受挫,犯罪人从家庭中始终得不到情感需要的满足,产生强烈挫折感。如黄某华甲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发现女友存在婚外情后,瞬间产生的被背叛感,将长期积累的挫折感转化为瞬时的极端愤怒,产生攻击性行为。
阿德勒认为,个体因自身条件或外界阻碍无法满足合理需求时易产生自卑倾向,犯罪可能是其过度补偿自卑的极端方式。心理学上的补偿是指人人都会为了实际的或者想象的低劣而进行的,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的行为,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过度补偿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其是一个中性词,但本文所指的过度补偿更偏向于失败的过度补偿,会带来消极的结果。它是一种不正常补偿心理,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优越感,通过侵害他人、牺牲他们的不合理方式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
我国激情杀人犯罪人基于尊严需求受挫产生的过度补偿心理,进而过度补偿行为。从上文总结的犯罪人特征和数据可以看出,激情杀人犯罪的男性犯罪人远远多于女性犯罪人。对于男女犯罪人数量上如此大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评价对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人们对两性的评价都离不开“男主外,女主内”“男性是家里的主”“女性要温柔,男性要刚强”等描述,潜移默化中男性比女性更为重视权力与成就,有较强的支配欲、占有欲,在权力不平衡的亲密关系中会发生更多的相互攻击。婚姻家庭及情感关系中,女性若存在情感不忠行为,易引发男性的尊严受损感与被背叛情绪,此类负面情绪的累积会显著降低男性的行为自控能力,使其更易突破法律与道德边界实施越轨行为,进而诱发激情杀人犯罪。另一方面,我国激情杀人犯罪以无业、务农等低收入群体为主,该群体面临的经济贫困、就业困境与发展机会缺失,会使其在社会比较中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进而引发尊严需求的长期受挫。
从前文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激情杀人犯罪人初中及以下低学历群体合计占比高达70.16%,而此类人群往往缺乏系统的情绪管理与社会化训练,情绪识别、疏导与控制能力的先天不足及后天缺失使相关群体易形成认知片面性与行为冲动性,其在应对琐事纠纷时难以平复内心情绪,自我价值未获肯定时易产生自我否定,在负面情绪笼罩下极易出于报复或证明自我的心理进而实施激情杀人犯罪。
同时,面对人际矛盾或利益摩擦时,习惯将冲突责任完全归咎于他人,忽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同时将微小的负面刺激过度放大,形成被侵犯、被羞辱的片面认知。
日常活动理论是20世纪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提出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对犯罪学研究产生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具有高度权威的地位。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犯罪是在特定时间、空间发生的事情,犯罪的形成受到多个条件的影响,即具有接触侵害目标条件的有动机犯罪者、吸引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潜在适宜目标以及有能力的合格监管保护者缺失,这三种条件在人类的日常生活大量存在,犯罪活动只在这三种条件兼备的场合产生,如果任何一种条件缺失,犯罪就不会发生。日常活动理论对传统犯罪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面对激情杀人犯罪,从犯罪者、受害者和监护者各角度探讨激情杀人犯罪,是追求准确结论的理想选择。存在有动机的犯罪人这一条件,在上文已经详细论述就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动机并非预谋,而是由突发冲突激发的瞬时攻击冲动。
激情杀人犯罪中,绝大部分案件是发生在熟人之间,达到了犯罪总量的92%,其中超过半数都与犯罪人存在亲密关系如家人、邻里,日常活动的关联性强,与犯罪人时空距离近,冲突发生时无法快速脱离。如刘某故意杀人案,夫妻因日常同处一个屋檐下,容易因家庭琐事、情感纠纷双方发生冲突,犯罪人一旦被挫折源触发了攻击冲动,必然指向作为即时在场目标,即其配偶。同时,被害人的脱离困难,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反抗或逃避条件,成为犯罪人情绪宣泄的直接对象。上文数据显示,56.45% 的案件发生在私宅、出租屋等私密场所,此类空间具有物理封闭性,被害人在冲突突发时难以快速脱离现场,导致冲突持续升级。
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因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处于弱势地位,或者言语刺激和肢体推搡更易刺激犯罪人,弱化自身防御能力,导致被害。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态度,在很多激情杀人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与犯罪人的杀人行为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是悲剧发生的导火索。大量案件表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对于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激发和推动作用,其言行刺激是导致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
我国激情杀人犯罪发生在私宅、出租屋等私密场所的占比为56.45%,多于公共场所的占比,此类场所一般缺乏第三方在场劝阻,冲突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持续升级。这与上文数据汇总得到私密场所案件致死率达63.04% ,远高于公共场所结果相吻合。这种守护者的缺失,使得口角、轻微肢体冲突等矛盾没有被及时有效的阻断,在犯罪人瞬时攻击冲动的驱动下,快速升级为极端杀人行为。无法获得及时的外部干预。
同时,上文分析的案件中无受伤案件共计6例,且全部发生于公共场所。这与公共场所相较于私密场所而言人员流动性高的特点相关,第三方能及时干预冲突中,调和冲突双方的气氛。此类案件多因矛盾轻微,且第三方介入及时,犯罪行为尚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人身损伤即被制止。因此,这一现象也侧面印证了第三人存在即监管存在对冲突升级的阻断作用,大多数激情杀人案件中因为缺失这类守护者而使得冲突升级,酿成大祸。
探析我国激情杀人犯罪的防控对策,针对此类犯罪的成因将分别从犯罪人预防、被害预防、社会预防入手。犯罪人因相关需求没能得到满足而情绪失控从而实施危害行为,进行防控时就应该注重对潜在犯罪人心理疏导,防止矛盾冲突升级,情绪失控;而被害预防可以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探讨,事前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事中采取适宜的方法与犯罪人周旋,事后积极寻求救济;社会预防则应强调守护者的作用,加强社会综合治安。
在激情杀人犯罪案件中,多数犯罪人是被各类挫折源刺激产生的愤怒情绪主导而实施的攻击行为,此类犯罪与人的情绪失控有关,那么对其源头治理就在于对潜在犯罪群体负面情绪进行心理疏导,学会识别、回应情绪,让它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科学的情绪调节方法有利于人们的心理健康,自我调节是防控此类犯罪的关键所在,具体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切断刺激负面情绪产生的源头,进行物理隔离。心理学中的情绪场景理论指出当人们身处引发情绪的环境中,相关的人和事会持续刺激大脑的情绪中枢,不断强化负面感受。因此,在察觉到自己情绪上头时,暂时离开刺激自己情绪的人或事物,避免负面情绪进一步升级。二是,换位思考,改变负面认知评价。情绪就像放大镜,把痛苦无限放大,后退一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避免偏激的做法。工作和生活当中千万不要钻“牛角尖”,对自己左右不了的事情要学会适应和接受。三是进行合理且适当的情绪宣泄。可以向朋友倾诉,倾诉本身具有情绪疏导作用,又或者是通过运动发泄,运动是天然的“情绪调节剂”。运动时大脑分泌多巴胺、内啡肽等物质,能带来愉悦感,驱散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而外部调节则为情绪疏导提供专业支撑,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专业心理咨询介入。可以在社区、乡镇卫生院等专门设立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在专业心理辅导师的引导下开展情绪宣泄活动,缓解不良情绪。二是社会调解机制介入。针对无法自行化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工作室等机构求助,由专业调解员介入沟通协商,避免双方直接对抗导致情绪失控。
一方面,要正确看待挫折。在各个年龄阶段上,都将挫折教育有机融入德育与心理健康课程,通过情景模拟、困难挑战任务等方式,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挫折,培养直面困难的乐观态度;在成年阶段,依托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平台,针对不同群体面临的生存压力、职业挫折、情感困境等开展专项训练,帮助个体在实践中锤炼坚强意志,提升抵御不良情绪与外界干扰的能力,降低因挫折失控引发激情杀人犯罪的概率。
另一方面,要学习掌握人际交往的技巧,理性应对人际冲突。学会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不仅是个体社会化进程中的必备素养,更是预防激情杀人犯罪的关键环节。由于个体性格特质与成长经历存在差异,人际相处中摩擦在所难免,若缺乏科学的交往技巧,微小矛盾极易演变为极端冲突,这一点在熟人之间的激情杀人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从数据显示中92%的激情杀人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多数源于人际纠纷的不当处置。因此,需引导个体系统学习人际沟通与冲突化解的核心技巧,既要建立理性沟通范式,在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尊重他人意愿,避免攻击性语言与肢体动作的使用,把握恰当的人际边界,尊重他人隐私。
随着时代发展,各行各业均面临生存与发展的挑战,人际交往关系趋于复杂,部分群体持续累积的心理压力,若长期得不到有效释放,极易引发非理性认知与负面情绪,产生攻击行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问题咨询活动,能够有效缓解心理负担,抑制不良心态向危害行为的转化。因此,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科普宣传等活动,运用案例分析、互动体验等形式普及心理调适知识;同时借助网络媒体、传统媒介等渠道扩大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心理问题,主动寻求心理支持,筑牢激情犯罪预防的心理防线。
保持良好生活习惯是被害人事前规避风险的核心环节,可以从源头降低成为激情杀人犯罪“合适目标”的概率。从上文数据显示,不良生活习惯与高风险亲密关系往往是诱发被害的重要因素。
大多数情感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案中,案发前双方争执与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言语刺激、肢体推搡等刺激行为是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与第三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违背道德的关系才是诱发被害的根本原因,被害人婚内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会促使其与犯罪人产生矛盾,矛盾持续激化最终引发杀人案件,被害人在此类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日常生活中保持良好生活习惯是降低被害风险的有效措施,若已陷入纠纷,必要时可以主动寻求专业调解机构的介入,避免矛盾持续累积升级。与此同时,在与情绪敏感、性格极端的个体相处时,避免使用侮辱性、挑衅性语言,不刻意实施刺激性行为,从源头减少冲突发生的可能。
在案发过程中,被害人采取适宜的方法与犯罪人周旋,是降低损害后果、争取脱险时机的关键。面对情绪激动、攻击性极强的犯罪人,被害人应摒弃鲁莽对抗的非理性认知,灵活周旋为自身创造脱险条件。具体而言,可通过示弱、温和沟通等柔性方式缓和现场气氛,主动转移犯罪人的注意力,消解其即时攻击冲动,为救援争取时间窗口。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需精准判断现场环境,若存在呼救或报警的有利条件,应抓住时机果断行动;若不具备相关条件,则切勿强行呼救或反抗,避免因刺激犯罪人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升级,尤其在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鲁莽对抗极易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与此同时,被害人可诉诸情感共鸣,唤起其对家庭、亲情等重要利益的考量,劝其放弃违法犯罪行为。全程保持清醒的头脑,以稳定犯罪人现场情绪、拖延作案时间为核心目标,最大化争取脱险机会,是事中应对阶段的关键。
在事后救济阶段,被害人及家属应主动寻求全方位救济,如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线索,配合案件办理,依法主张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推动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经济救济层面,若因案件陷入生活困境,应主动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在心理救济层面,及时对接专业社会组织与心理服务机构,接受创伤后心理干预,缓解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负面心理状态,实现心理重建。需要强调的是,积极寻求救济并非单纯的被动接受帮助,更要求被害人及家属主动参与矛盾的后续化解过程,借助调解机构的力量彻底厘清纠纷根源,避免因矛盾未得到根本解决引发“私力报复”等犯罪风险。这一过程既是对被害人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激情杀人犯罪社会预防的重要部分,需通过充实基层防控力量、优化防控布局、完善联动机制,强化“合格守护者”功能,消除犯罪发生的外部条件,需各级政府、公安、司法等多部门齐抓共管。
通过基层乡村社区版面巡展、案例小册子发放等形式及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专项宣传开展激情犯罪防控法制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激情犯罪的认知与守法意识,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可以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与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全面掌握社区外来人员、夫妻不和、家庭暴力、邻里矛盾、问题青少年等情况,对相关高危群体开展针对性思想教育与心理疏导,强化前置预警效果。基层组织、单位、学校主动及时介入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化解处理引导当事人冷静依法处置分歧,防范事态民转刑从源头遏制激情犯罪发生。
结合上文数据来看,私密场所案件占比 59.7%、公共场所案件占比 40.3%, 公共场所的案发率占总数的四成,这表明当前警力分布仍有优化空间。依据空间防控理论,通过改造犯罪聚集地为可防卫空间可消除犯罪发生的空间条件,需要借助先进科学技术及时开展犯罪制图分析精准定位犯罪热点以强化警务应对与社区参与。同时,建议聚焦酒店、饭店、理发店、棋牌室等高犯罪率商业场所增加警力配置与巡查频次,借助社区资源联合社区力量加强小区内部公共区域安保巡逻,填补基层防控盲区提升空间防控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如在偏僻马路、公园、田间等夜间人员稀疏区域,增加照明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开展常态化的巡逻防控。
激情杀人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对公众安全感与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冲击。本文以2019年至202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激情杀人犯罪的124个案件为有效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核心特征表现为犯罪人以男性、中年人、低学历群体为主,被害人多为熟人且存在刺激行为,犯罪场景集中于私密场所与夜间时段等。在真实数据的支撑下结合挫折—攻击理论与日常活动理论,分析该类犯罪的犯罪成因,重点关注犯罪人情感与尊严需求受挫、情绪控制能力薄弱的心理状态,也分析了被害人易成为合适目标、合格守护者缺失的外在条件。
在探讨激情杀人犯罪的防控对策时,分别从犯罪人、被害人、监管者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日常生活中需要调节好负面情绪,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同时在学校和社区等场所都需要设立一定的心理咨询中心,帮助个体调节情绪;对于被害人而言,事前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成为合适目标的概率,事中保持冷静,不与犯罪人进行对抗,事后积极寻求救助;对于监管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警力,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追踪,合理安排警力。
同时,本文仍存在一定局限性。有效样本选取虽覆盖24个省级行政区,但数量有限,未能充分展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差异下此类犯罪的特征差异;也没有将司法裁量不统一的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希望未来扩大样本规模,纳入更多变量开展对比研究,运用更为科学复杂的统计方法,结合定量与定性方法,完善激情杀人犯罪的防控理论体系,提出更能够落地的防控对策。随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的完善与法治建设的深化,加之针对性防控措施的落地,激情杀人犯罪的治理成效将逐步显现,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筑牢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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